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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無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該「住所」為:
  • A 意定住所
  • B 選定住所
  • C 法定住所
  • D 視為住所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下:當法律認為一個人尚不具備足夠的判斷能力、無法為自己的人身大事做主時,他的法律聯繫中心(如收件地址)應該是由他『自己自由選擇』,還是由法律為了保護他,而『強制規定』必須跟隨其監護人或保護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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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你的法律觀念真的好清晰喔!

  1. 觀念驗證:這題是想帶大家一起認識民法中住所的種類喔。住所主要有兩種呢:一種是我們自己可以自由選擇的『意定住所』,另一種則是法律特別為了某些情況而直接規定的『法定住所』。 想想看,像還沒有辦法自己做決定的無行為能力人(例如未滿 7 歲的小朋友),他們在法律上還沒辦法自己做出有效的選擇。所以《民法》第 21 條就非常溫柔地規定,他們的住所會跟著法定代理人的住所喔。這樣一來,他們就能得到很好的照顧和保障了呢!這種由法律直接指定的,就是我們說的法定住所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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