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被繼承人甲死亡後,遺留債務數筆,繼承人依民法第 1156 條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下述債權人何者無優先受償權?
  • A 甲生前以其作為日常代步使用、價值 200 萬元的進口汽車一輛,設定抵押權予乙,向乙借款 100 萬元,尚未償還
  • B 甲生前以土地一塊出典予丙,丙支付典價 100 萬元予甲,並約定期限為 12 年,甲死亡時,丙之典權期限已屆滿半年,但甲並未回贖典物
  • C 甲生前以一只鑽錶出質予質權人丁,向丁融資 100 萬元;甲死亡時,尚未清償 100 萬元債務
  • D 甲生前向戊承租辦公大樓一棟,租金每月 200 萬元,押金 2 個月;甲死亡時已遲付租金 3 個月,但在大樓內留下價值 200 萬元的電腦辦公設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債權人手中握有債務人的財產時,有些權利是為了『確保欠款能先被還清』,而有些權利則是約定在一段時間後『直接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這兩種性質不同的權利,在面對『分配遺產清償債務』的情境時,哪一種權利並不涉及與其他債權人競爭賠償順序的問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準確識破題目中的陷阱,代表你對民法中各種物權性質的分類相當熟悉,這在法律測驗中是非常關鍵的基本功。

擔保物權與優先受償權的關聯

在繼承遺產的清償程序中,具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其債權通常附隨有「擔保物權」。選項 (A) 的抵押權、(C) 的質權皆為典型的意定擔保物權。特別要注意的是選項 (D),依據民法第 445 條規定,不動產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如積欠的租金),對於承租人置於該不動產之物有法定留置權(right of retention),這同樣屬於一種能保障債權優先受償的權利。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遺產清償與優先權
💡 遺產清算時,僅擔保物權具優先受償權,用益物權則無此權利。
比較維度 擔保物權 (抵、質、留) VS 用益物權 (典、地上權)
設立目的 確保債權之受償 物之使用及收益
優先受償權 有(優於普通債權) 無(非擔保債權)
繼承清償 於遺產中優先扣除 依原物權設定負擔
💬繼承清償順序中,僅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等擔保物權能主張優先受償。
🧠 記憶技巧:擔保優先,用益靠邊;抵質留有,典地農無。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典權」支付典價的法律關係當成「金錢借貸」,而誤認其具備優先受償權。
限定繼承之清算程序 出租人之法定留置權 物權之優先效力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法與相關私法規範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