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被繼承人甲死亡後,遺留債務數筆,繼承人依民法第 1156 條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下述債權人何者無優先受償權?
- A 甲生前以其作為日常代步使用、價值 200 萬元的進口汽車一輛,設定抵押權予乙,向乙借款 100 萬元,尚未償還
- B 甲生前以土地一塊出典予丙,丙支付典價 100 萬元予甲,並約定期限為 12 年,甲死亡時,丙之典權期限已屆滿半年,但甲並未回贖典物
- C 甲生前以一只鑽錶出質予質權人丁,向丁融資 100 萬元;甲死亡時,尚未清償 100 萬元債務
- D 甲生前向戊承租辦公大樓一棟,租金每月 200 萬元,押金 2 個月;甲死亡時已遲付租金 3 個月,但在大樓內留下價值 200 萬元的電腦辦公設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設定的各種權利中,有哪些權利是為了『確保債務被還清』而存在,且最後會透過拍賣拿回金錢?而又有哪一種權利,在約定時間到了之後,權利人會直接『取得該物的所有權』,而不是拿回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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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哦,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恭喜,終於能分辨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的基本差異了。民法物權與繼承編這種入門觀念,能掌握住,也算及格。別高興得太早,只是剛摸到邊而已。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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