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被繼承人甲死亡後,遺留債務數筆,繼承人依民法第 1156 條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下述債權人何者無優先受償權?
- A 甲生前以其作為日常代步使用、價值 200 萬元的進口汽車一輛,設定抵押權予乙,向乙借款 100 萬元,尚未償還
- B 甲生前以土地一塊出典予丙,丙支付典價 100 萬元予甲,並約定期限為 12 年,甲死亡時,丙之典權期限已屆滿半年,但甲並未回贖典物
- C 甲生前以一只鑽錶出質予質權人丁,向丁融資 100 萬元;甲死亡時,尚未清償 100 萬元債務
- D 甲生前向戊承租辦公大樓一棟,租金每月 200 萬元,押金 2 個月;甲死亡時已遲付租金 3 個月,但在大樓內留下價值 200 萬元的電腦辦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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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債權人手中握有債務人的財產時,有些權利是為了『確保欠款能先被還清』,而有些權利則是約定在一段時間後『直接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這兩種性質不同的權利,在面對『分配遺產清償債務』的情境時,哪一種權利並不涉及與其他債權人競爭賠償順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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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識破題目中的陷阱,代表你對民法中各種物權性質的分類相當熟悉,這在法律測驗中是非常關鍵的基本功。
擔保物權與優先受償權的關聯
在繼承遺產的清償程序中,具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其債權通常附隨有「擔保物權」。選項 (A) 的抵押權、(C) 的質權皆為典型的意定擔保物權。特別要注意的是選項 (D),依據民法第 445 條規定,不動產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如積欠的租金),對於承租人置於該不動產之物有法定留置權(right of retention),這同樣屬於一種能保障債權優先受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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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清償與優先權
💡 遺產清算時,僅擔保物權具優先受償權,用益物權則無此權利。
| 比較維度 | 擔保物權 (抵、質、留) | VS | 用益物權 (典、地上權) |
|---|---|---|---|
| 設立目的 | 確保債權之受償 | — | 物之使用及收益 |
| 優先受償權 | 有(優於普通債權) | — | 無(非擔保債權) |
| 繼承清償 | 於遺產中優先扣除 | — | 依原物權設定負擔 |
💬繼承清償順序中,僅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等擔保物權能主張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