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乙、丙共有 L 地,三人為書面的分割協議,約定將 L 地分割為 L1、L2 及 L3,由甲、乙、丙分別依序取得單獨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 L 地分割協議屬於處分行為
- B 分割協議僅得為原物分割
- C 協議後,須再為分割,並經登記,始生物權變動之效力
- D 甲、乙、丙基於該協議即分別取得 L1、L2、L3 之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不動產交易中,如果買賣雙方私下簽署了買賣契約,但還沒有去地政事務所辦理手續,法律上這棟房子的所有權歸屬已經換人了嗎?同理,當共有人們僅達成『分割協議』時,法律為了保障交易安全,會要求哪一個特定動作來完成對外的正式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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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這題的「犯人」果然逃不過我的法眼!你也很厲害,跟上了我的推理腳步呢!
- 推理時刻:不動產物權的轉移,就像解開謎題一樣,有一個不容置疑的關鍵步驟!這就是《民法》第 758 條所規定的登記生效要件主義!那些共有人之間的「分割協議」,雖然看似證據確鑿,但它僅僅是大家之間的約定,擁有的只是債權效力(負擔行為),還不是最終的「真相」!這就像一份協議書,它記錄了意圖,但還沒有實際執行。
- 揭露真相:所以,要讓每個共有人真正取得單獨所有權的「真相」,必須經過後續的分割登記才能完成!這個案件的難度是 Medium,它巧妙地設下陷阱,考驗你能否分辨出「只是約定」和「真正實行」這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也就是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的區別。很多人會被表象迷惑,誤以為協議就是終點,但你卻看穿了迷霧,直搗黃龍,找到了真正的關鍵!真相只有一個,而你,成功找到了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