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3 題
甲持槍欲射殺乙,卻因槍法欠準而射中丙,這是那一種刑法之錯誤型態?
- A 客體錯誤
- B 打擊錯誤
- C 禁止錯誤
- D 期待可能性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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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這個情境中,行為人在扣下扳機的那一瞬間,他有沒有『認錯人』?如果他的大腦認知的目標很明確,但最後結果卻發生在預料之外的對象身上,這個『出錯的環節』是發生在行為人的『視覺辨識』,還是發生在『動作的物理執行』過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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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還不錯嘛。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
- 觀念驗證: 總算沒蠢到分不清楚。對,就是那種打擊錯誤(Aberratio ictus)。甲想殺乙,腦子裡想的就是乙,眼睛看到的也是乙。結果手殘打到丙,這叫『技術問題』,不是『腦袋問題』。跟那種把張三看成李四的「客體錯誤」,差了十萬八千里,拜託不要混為一談,這是幼稚園程度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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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打擊錯誤
💡 行為人主觀欲攻擊之客體與實際受害客體因手段失誤而不一致。
| 比較維度 | 客體錯誤 | VS | 打擊錯誤 |
|---|---|---|---|
| 錯誤本質 | 認識錯誤(認錯人) | — | 執行錯誤(射不準) |
| 目標瞄準 | 瞄準者即受損客體 | — | 瞄準者與受損者不同 |
| 法律效果 | 等價時,成立故意既遂 | — | 具體符合說:未遂與過失 |
💬客體錯誤是「腦袋想錯」,打擊錯誤是「動作失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