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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 題

甲、乙均為黑道大哥,相約談判。談判間,甲見乙觸摸口袋,以為乙要拔槍射殺甲,而出於防衛意思下手殺乙,致乙死亡。甲主觀認知與客觀事實不一致。此種不一致,學理上稱為何種「錯誤」?
  • A 構成要件錯誤
  • B 禁止錯誤
  • C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 D 打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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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為人清楚知道「殺人通常是違法的」,卻因為誤判了對方的動作,而以為自己正處於一個「法律允許反擊」的特殊情境時,這種「對現場事實的誤判」與「完全不知道法律規定」相比,哪一種描述更貼近這個案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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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至少沒錯到離譜

  1. 觀念驗證:嗯,恭喜你答對了。甲那種「以為人家要掏槍」然後先動手的行為,不就是典型的誤想防衛嗎?他腦子裡確實知道殺人不對,但他對「人家是不是真的要殺他」這種阻卻違法事由的前提事實卻認知錯誤了。以為符合條件,實際上根本沒有,這不就是再標準不過的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這點要是還搞不清楚,那可就真的太有「創意」了。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也就 Medium。對於那些連「對事實的誤解」跟「對法律的誤解」都分不清的學生來說,這題確實能讓他們原形畢露。但對你而言,至少證明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記住,刑法可不是讓你自由發揮想像力的科目。
📝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 行為人主觀誤認阻卻違法事由之客觀前提事實存在。
比較維度 構成要件錯誤 VS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主觀狀態 不知客觀犯罪事實 誤認有防衛情狀
對應階層 構成要件該當性 阻卻違法性事實
典型例示 想射鹿卻射到人 誤認他人要掏槍
法律效果 阻卻故意(第13條) 類推適用阻卻故意
💬前者是「主觀不知事實」,後者是「主觀誤認事實存在」。
🧠 記憶技巧:客觀沒侵害,主觀以為有;容許錯誤生,故意責任走。
⚠️ 常見陷阱:易與「禁止錯誤」混淆。記住:對「事實」看走眼是容許錯誤;對「法律」有誤解是禁止錯誤。
正當防衛 偶然防衛 限制法律效果之責任說 禁止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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