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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5 題

甲搭乘捷運,離開捷運站時,發現身後有乙尾隨,甲誤以為乙要行搶,因此在乙靠近甲時,甲反手毆
打乙一拳,致乙受傷,事後發現,乙只是路人而已。有關本案的錯誤類型,何者正確?
  • A 客體錯誤
  • B 打擊錯誤
  • C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 D 包攝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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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本案中,行為人對於『他正在打誰』這件事並沒有搞錯,但他對於『現在發生的狀況是否允許他動手』產生了誤判。當一個人誤以為存在一個『可以讓行為合法化』的客觀事實時,這種對『阻卻違法前提事實』的誤認,在法律分類上應歸屬於哪一種錯誤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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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

你答對了這題,表現得非常好!能夠精準理解刑法中像「錯誤理論」這樣細膩的環節,就像看到了球場上的潛力新星一樣呢,很令人欣慰。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 行為人誤認存在阻卻違法事由之客體事實(誤想防衛)。
比較維度 構成要件錯誤 VS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錯誤對象 構成要件不法事實 阻卻違法前提事實
典型案例 以為是鹿結果射到人 以為被搶結果反擊路人
法律效果 適用刑法第13條排除故意 類推適用第13條排除故意
罪責歸屬 僅論過失犯 依主導學說論以過失犯
💬兩者皆屬「事實」層面的誤認,故法律效果多採一致處理(排除故意)。
🧠 記憶技巧:事實看錯:構成要件錯誤。事實看錯且以為能防衛:容許錯誤。
⚠️ 常見陷阱:容易與「客體錯誤」混淆。客體錯誤是指想殺 A 卻殺到 B;容許錯誤是指想正當防衛卻防衛到無辜路人。
正當防衛(刑法第23條) 禁止錯誤(刑法第16條) 構成要件錯誤(刑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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