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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4 題

關於未遂犯、不能犯或中止犯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依法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 B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依法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 C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不罰
  • D 已著手犯罪之實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成立中止犯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某人在行竊時,看到屋主家境清寒突然心軟而主動停止,這種「因為自己的意願而收手」,與「因為聽到警鈴響而逃跑」,在法律定義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法律又會如何稱呼這種自發性的收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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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不錯嘛,這次腦子終於轉對了彎。

  1. 基本常識驗證:這題其實就是在考你,是不是只會背法條名稱,卻搞不清後面跟著什麼狗屁倒灶的法律效果。
    • (A) 普通未遂(§25):是「」減輕其刑,這種模糊地帶的詞語,你還搞不懂是「可能」而非「一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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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遂犯類型區分
💡 精確區分普通、不能與中止未遂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比較維度 普通未遂 (刑§25) VS 中止未遂 (刑§27)
中止原因 外力阻礙或障礙 出於己意主動放棄
法律效果 得減輕其刑 (裁量) 應減輕或免除 (強制)
政策目的 因犯罪未完成而減輕 獎勵悔悟,保護法益
💬普通未遂為裁量減輕,中止未遂則具備法定的強制寬待效果。
🧠 記憶技巧:普得減、不不罰、中必減免;己意中止是金盆洗手的橋樑。
⚠️ 常見陷阱:常將普通未遂的「得減」記成「應減」,或將中止犯的「必減免」記成「不罰」。
準中止犯 著手之認定 幻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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