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4 題
有關「中止犯」成立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著手實行後,須出於己意自願放棄犯行或積極為防果行為
- B 犯行既遂時,即不成立中止犯
- C 中止犯須出於行為人自主動機而中止
- D 行為人自願中止犯行,縱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具備因果關係,仍得構成不能未遂之中止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情境:如果某人試圖用法術符咒「詛咒」他人致死,但咒語唸到一半突然反悔而停止。這類「行為本質上就不可能發生損害」的嘗試,在法律上原本就判定為不處罰,那麼我們還需要額外討論『為了獎勵他回頭而減輕刑責』的必要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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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中止犯(刑法第 27 條)的核心在於行為人出於「己意」並具備「中止行為」。選項 (D) 錯誤的原因在於,不能未遂(刑法第 26 條)是指行為無危險且不罰。既然該行為原本就不具危險且法律明定不罰,就沒有必要再透過「中止犯」的規定來給予減免刑罰的「金橋」,這在法律體系上是互斥或多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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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犯之成立要件
💡 中止犯須具備「己意中止」與「防止結果發生」之積極行為。
| 比較維度 | 普通中止 (27條1項) | VS | 準中止 (27條2項) |
|---|---|---|---|
| 結果發生狀況 | 未發生 | — | 未發生 |
| 防果行為 | 積極為之 | — | 積極為之 |
| 不發生因果 | 行為與不發生有因果 | — | 行為與不發生無因果 |
| 法律效果 | 必減或免除其刑 | — | 必減或免除其刑 |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結果不發生」是否由行為人的防果行為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