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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6 題

有關中止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中止犯之法律效果為減輕或免除其刑
  • B 須實行中止行為
  • C 中止行為須出於己意
  • D 過失犯亦得適用中止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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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上的「中止」通常是指行為人有意識地放棄原本想達成的目標。那麼,一個「過失犯」在法律定義上,主觀上是否有「想要達成特定犯罪結果」的意圖呢?如果一個人根本沒打算讓結果發生,我們還能討論他是否「中止」了那個計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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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觀念掌握得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你的選擇完全正確!中止犯(刑法第 27 條)在本質上屬於「未遂犯」的範疇。法律上,「未遂」的前提是行為人具備犯罪故意。由於過失犯在主觀上並不想要達成犯罪結果,邏輯上不存在「未遂」狀態,當然也就沒有「中止未遂」的適用空間。而選項 (A)(B)(C) 則分別對應了中止犯的法律效果中止行為己意性(出於自願)三大要件。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這屬於刑法總則的基礎觀念題,旨在鑑別學生是否能釐清「故意」與「過失」在未遂體系中的界線。你能快速排除干擾項,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 中止犯要件與效果
💡 中止犯限於故意犯未遂,具備己意中止與防果行為者必減免其刑。
比較維度 中止未遂 VS 障礙未遂
主觀因素 己意 (能作而不欲) 障礙 (欲作而不能)
法律效果 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得減輕其刑
法條依據 刑法第27條 刑法第25條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中斷犯罪是自發(中止)還是被迫(障礙),且中止犯效果更優厚。
🧠 記憶技巧:己意中止必減免,過失從無未遂名,能而不欲是中止。
⚠️ 常見陷阱:最常考點為「效果」必減免或得減免之區別,以及誤認為過失犯亦有中止犯之適用。
障礙未遂 準中止犯 不能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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