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6 題

有關中止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中止犯之法律效果為減輕或免除其刑
  • B 須實行中止行為
  • C 中止行為須出於己意
  • D 過失犯亦得適用中止犯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中止』這兩個字在法律意義上,意味著行為人在行動過程中『主動放棄了原本想達成的目標』。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從頭到尾都是因為「不小心」或「疏忽」而產生的,那麼在法律邏輯上,他還能存在一個『有意識地決定停止原本犯罪計畫』的心理轉折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能準確判斷出中止犯與過失犯的相容性問題,代表你對刑法總則中關於犯罪參與及階段論的理解相當紮實。
  2. 觀念驗證中止犯(刑法第 27 條)本質上屬於「未遂犯」的特殊類型。法律之所以給予「必減或免」的寬待,是因為行為人主觀上雖然有犯罪故意,但在既遂前出於己意放棄。而過失犯在主觀上根本「沒有故意」要讓犯罪發生,自然不存在「中途放棄犯罪意圖」的情境,因此在邏輯上無法適用中止犯規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刑法總論:故意、過失與客觀歸責之理論與實務
查看更多「[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