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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2 題

依實務見解,關於中止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只要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即屬之
  • B 法律效果為不罰
  • C 預備犯不適用之
  • D 行為人只要因己意中止犯行,即成立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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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一項寬減刑罰的條文,其前提是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那麼對於那些連「著手」都還沒達到、仍處於前期準備階段的行為,這項條文還能直接套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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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恭喜你掌握了中止犯的核心!依《刑法》第 27 條與實務見解,中止犯僅適用於「已著手」的未遂階段。預備行為因尚未達著手程度,且法律並無「預備中止」之明文,故不適用。此外,中止犯須具備「己意」要件,法律效果為「必減或免」,而非不罰。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點在於考生能否區分「未遂」與「預備」的界線,以及是否精確記憶法律效果的文字差異。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我知道a錯 但不太確定 幫忙解釋一下
📝 中止犯之要件與效力
💡 行為人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比較維度 預備犯 VS 中止犯
行為階段 著手實行之前 已著手實行
己意要件 不論是否因己意中止 必須基於己意中止
法律效果 分則有明文才罰 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止犯以「著手」為前提,預備階段無刑法第27條之適用。
🧠 記憶技巧:己意中止、著手後、必減免、預備無。
⚠️ 常見陷阱:誤認中止犯法律效果為「不罰」或「得減免」,或誤認預備犯有中止規定之適用。
未遂犯 不能未遂 準中止犯 共同正犯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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