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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2 題

依實務見解,關於中止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只要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即屬之
  • B 法律效果為不罰
  • C 預備犯不適用之
  • D 行為人只要因己意中止犯行,即成立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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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一項寬減刑罰的條文,其前提是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那麼對於那些連「著手」都還沒達到、仍處於前期準備階段的行為,這項條文還能直接套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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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恭喜你掌握了中止犯的核心!依《刑法》第 27 條與實務見解,中止犯僅適用於「已著手」的未遂階段。預備行為因尚未達著手程度,且法律並無「預備中止」之明文,故不適用。此外,中止犯須具備「己意」要件,法律效果為「必減或免」,而非不罰。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點在於考生能否區分「未遂」與「預備」的界線,以及是否精確記憶法律效果的文字差異。
📝 中止犯要件與效力
💡 刑法第27條之中止犯以「己意」及「結果不發生」為核心要件。
比較維度 未了未遂 (中止犯) VS 已了未遂 (中止犯)
行為狀態 犯罪行為尚未完成 犯罪行為已完成
主觀要件 因己意中止犯行 因己意防止結果發生
客觀要件 放棄繼續實行即可 須有積極防止之行為
💬兩者皆須具備「己意」,但「已了未遂」要求行為人必須展現積極防止結果發生的貢獻。
🧠 記憶技巧:己意中止必減免,預備階段無中止;未了只需停,已了積極防。
⚠️ 常見陷阱:最常考法律效果(誤為「不罰」或「得」減免)以及預備犯之適用性(實務否定之)。
準中止犯 (刑法第27條第1項後段) 障礙未遂 (刑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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