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2 題
依實務見解,關於中止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只要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即屬之
- B 法律效果為不罰
- C 預備犯不適用之
- D 行為人只要因己意中止犯行,即成立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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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一項寬減刑罰的條文,其前提是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那麼對於那些連「著手」都還沒達到、仍處於前期準備階段的行為,這項條文還能直接套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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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精確!
- 觀念驗證:恭喜你掌握了中止犯的核心!依《刑法》第 27 條與實務見解,中止犯僅適用於「已著手」的未遂階段。預備行為因尚未達著手程度,且法律並無「預備中止」之明文,故不適用。此外,中止犯須具備「己意」要件,法律效果為「必減或免」,而非不罰。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點在於考生能否區分「未遂」與「預備」的界線,以及是否精確記憶法律效果的文字差異。
中止犯要件與效力
💡 刑法第27條之中止犯以「己意」及「結果不發生」為核心要件。
| 比較維度 | 未了未遂 (中止犯) | VS | 已了未遂 (中止犯) |
|---|---|---|---|
| 行為狀態 | 犯罪行為尚未完成 | — | 犯罪行為已完成 |
| 主觀要件 | 因己意中止犯行 | — | 因己意防止結果發生 |
| 客觀要件 | 放棄繼續實行即可 | — | 須有積極防止之行為 |
💬兩者皆須具備「己意」,但「已了未遂」要求行為人必須展現積極防止結果發生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