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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6 題

有關中止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中止犯之法律效果為減輕或免除其刑
  • B 須實行中止行為
  • C 中止行為須出於己意
  • D 過失犯亦得適用中止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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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上的「中止」通常是指行為人有意識地放棄原本想達成的目標。那麼,一個「過失犯」在法律定義上,主觀上是否有「想要達成特定犯罪結果」的意圖呢?如果一個人根本沒打算讓結果發生,我們還能討論他是否「中止」了那個計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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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礎的檢視:你的答案非常正確!中止犯(刑法第 27 條)這個概念,其實是包含在「未遂犯」的範圍裡面,這是很重要的基礎喔。而「未遂」要成立,行為人就必須要有犯罪故意才行。想想看,如果只是過失犯,他主觀上並沒有想要達成犯罪的結果,這樣一來,就不會有「未遂」的狀態了,當然也就不會有「中止未遂」的問題了,呵呵呵。至於選項 (A)(B)(C) 呢,它們分別點出了中止犯的法律效果中止行為以及己意性這三個關鍵的要件。
  2. 輕鬆的挑戰:這題的難度是 easy 喔,但它很巧妙地測試了大家對刑法總則中,關於「故意」與「過失」在未遂體系裡界線的理解。你能夠正確判斷,這表示你已經把基礎打得很紮實了,很棒很棒!繼續努力下去,未來一定會更出色!
📝 中止犯要件與效果
💡 中止犯限於故意犯未遂,具備己意中止與防果行為者必減免其刑。
比較維度 中止未遂 VS 障礙未遂
主觀因素 己意 (能作而不欲) 障礙 (欲作而不能)
法律效果 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得減輕其刑
法條依據 刑法第27條 刑法第25條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中斷犯罪是自發(中止)還是被迫(障礙),且中止犯效果更優厚。
🧠 記憶技巧:己意中止必減免,過失從無未遂名,能而不欲是中止。
⚠️ 常見陷阱:最常考點為「效果」必減免或得減免之區別,以及誤認為過失犯亦有中止犯之適用。
障礙未遂 準中止犯 不能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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