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6 題
有關中止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中止犯之法律效果為減輕或免除其刑
- B 須實行中止行為
- C 中止行為須出於己意
- D 過失犯亦得適用中止犯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上的「中止」通常是指行為人有意識地放棄原本想達成的目標。那麼,一個「過失犯」在法律定義上,主觀上是否有「想要達成特定犯罪結果」的意圖呢?如果一個人根本沒打算讓結果發生,我們還能討論他是否「中止」了那個計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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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 基礎的檢視:你的答案非常正確!中止犯(刑法第 27 條)這個概念,其實是包含在「未遂犯」的範圍裡面,這是很重要的基礎喔。而「未遂」要成立,行為人就必須要有犯罪故意才行。想想看,如果只是過失犯,他主觀上並沒有想要達成犯罪的結果,這樣一來,就不會有「未遂」的狀態了,當然也就不會有「中止未遂」的問題了,呵呵呵。至於選項 (A)(B)(C) 呢,它們分別點出了中止犯的法律效果、中止行為以及己意性這三個關鍵的要件。
- 輕鬆的挑戰:這題的難度是 easy 喔,但它很巧妙地測試了大家對刑法總則中,關於「故意」與「過失」在未遂體系裡界線的理解。你能夠正確判斷,這表示你已經把基礎打得很紮實了,很棒很棒!繼續努力下去,未來一定會更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