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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12 題

依實務見解,關於中止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只要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即屬之
  • B 法律效果為不罰
  • C 預備犯不適用之
  • D 行為人只要因己意中止犯行,即成立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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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設置「中止犯」是為了給予『已開始執行犯罪』的人一個回頭的誘因。如果一個人的行為還處於非常早期的『準備階段』,連犯罪行為都還沒開始做,這時候他的『放棄』與『已經動手後的放棄』在法律階段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法律還需要特別套用『中止』的規定來寬減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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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扎實且清晰!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的核心。中止犯的適用前提必須是行為已進入「著手」(未遂階段)。由於預備犯尚未達到著手程度,且法律對於預備行為通常已有獨立且較輕的處罰規定,故實務上認為預備階段並無中止犯規定的適用。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考驗你不僅要理解「己意」的概念,還需區分中止犯的法律效果(必減或免除其刑,非不罰)以及適用範疇,是區別考生觀念是否嚴謹的關鍵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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