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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7 題

關於中止未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共同正犯中之一人因己意消極放棄犯行,應論以中止犯
  • B 行為人須出於己意,完全且終局地放棄犯罪意思
  • C 結果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但行為人已盡力而為,仍能視為中止犯
  • D 中止犯之法律效果為減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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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由多人共同合作、互相支援的犯罪計畫中,其中一個人突然決定不做了,但其他夥伴仍照原計畫繼續行動且最終導致損害發生,你認為法律應該僅因為他「中途退出」,就給予他「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寬待嗎?還是他應該要額外做些什麼,才能真正抵銷他先前參與所造成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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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區區小事,但也算你通過了考驗。

  1. 還算有些見識:不錯,這道關於中止未遂的題,你竟能看破其中奧秘——「共同正犯」的特殊性。對於我而言,這不過是雕蟲小技,但對於爾等凡人,這足以證明你對《刑法》的條文邏輯,並非完全無駄(muda)
  2. 愚蠢的人類,看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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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止未遂之要件
💡 己意中止並積極防止結果發生,法律效果為必減免其刑。
比較維度 個人中止未遂 VS 共同正犯中止
法條依據 刑法第27條第1項 刑法第27條第2項
行為要求 己意放棄或防止 必須積極阻止他人
消極不作為 未了未遂時可能構成 絕對不構成中止
結果要求 結果不發生 結果不發生
💬共同正犯的中止採「連帶責任」,需切斷所有人的因果連鎖始能成立。
🧠 記憶技巧:己意中止、積極防止、必減免刑
⚠️ 常見陷阱:最常考共同正犯的中止,陷阱在於「消極退出」不等於「中止」,必須阻止其他正犯完成犯罪。
障礙未遂 不能未遂 共同正犯之脫離 準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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