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6 題
有關中止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中止犯之法律效果為減輕或免除其刑
- B 須實行中止行為
- C 中止行為須出於己意
- D 過失犯亦得適用中止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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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上的「中止」通常是指行為人有意識地放棄原本想達成的目標。那麼,一個「過失犯」在法律定義上,主觀上是否有「想要達成特定犯罪結果」的意圖呢?如果一個人根本沒打算讓結果發生,我們還能討論他是否「中止」了那個計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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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觀念掌握得非常精確
- 觀念驗證:你的選擇完全正確!中止犯(刑法第 27 條)在本質上屬於「未遂犯」的範疇。法律上,「未遂」的前提是行為人具備犯罪故意。由於過失犯在主觀上並不想要達成犯罪結果,邏輯上不存在「未遂」狀態,當然也就沒有「中止未遂」的適用空間。而選項 (A)(B)(C) 則分別對應了中止犯的法律效果、中止行為與己意性(出於自願)三大要件。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這屬於刑法總則的基礎觀念題,旨在鑑別學生是否能釐清「故意」與「過失」在未遂體系中的界線。你能快速排除干擾項,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中止犯要件與效果
💡 中止犯限於故意犯未遂,具備己意中止與防果行為者必減免其刑。
| 比較維度 | 中止未遂 | VS | 障礙未遂 |
|---|---|---|---|
| 主觀因素 | 己意 (能作而不欲) | — | 障礙 (欲作而不能) |
| 法律效果 | 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 — | 得減輕其刑 |
| 法條依據 | 刑法第27條 | — | 刑法第25條 |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中斷犯罪是自發(中止)還是被迫(障礙),且中止犯效果更優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