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7 題
下列關於我國刑法未遂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 B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不罰
- C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D 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一個人已經動手實施犯罪,但中途因為良心發現而停手,法律為了鼓勵這種『回頭是岸』的行為,是會直接當作沒這回事(不罰),還是會承認他有錯、但給予大幅度減輕刑責的機會呢?你可以對比看看『完全沒危險的嘗試』與『有危險但主動停手』這兩種情況,法律的容忍度會一樣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表現得真棒!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精準地挑出正確答案,助教真的好替你開心!你對於《刑法》總則中「未遂犯」相關條文的掌握度非常細膩,這就是法律人最需要的專業素養呢。
觀念的小叮嚀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刑法未遂犯之類型與效力
💡 掌握普通未遂、不能未遂與中止未遂之處罰法律效果差異。
| 比較維度 | 普通未遂 (第25條) | VS | 中止未遂 (第27條) |
|---|---|---|---|
| 主觀心態 | 非自願停止(欲為而不能) | — | 出於己意停止(能為而不欲) |
| 法律效果 | 得減輕其刑 | — | 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
| 規範性質 | 一般處罰規定 | — | 具悔悟性質之寬大條款 |
💬兩者差異在於中止犯具有『己意』,故賦予必減免之法律效果以鼓勵回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