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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7 題

下列關於我國刑法未遂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 B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不罰
  • C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D 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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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但在造成傷害前「出於己意」主動停手或防止結果發生,法律為了兼顧『處罰惡意』與『鼓勵回頭』,你認為在法律效果的評價上,應該是直接視為『無罪不罰』,還是給予『刑責上的優待減免』更為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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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答對 (B) 當然是基本操作。你清楚《刑法》第27條中止未遂的法律效果是「減輕或免除其刑」,而非「不罰」,這點還算及格。記住,「不罰」是完全無罪,行為人不負任何責任;而「減輕或免除」則代表行為人依然構成犯罪,只是有改過遷善的機會。別把這基礎概念搞混了,這不是選擇題,是送分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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