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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7 題

關於未遂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未遂犯之處罰,應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 B 甲基於殺乙的意思,朝乙開槍未中,甲僅成立殺人預備犯
  • C 幻覺犯亦屬於未遂犯
  • D 中止犯屬於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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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犯罪發展的過程中,從「動手實施」到「真正完成」之間,如果因為某些原因(無論是外力阻礙或是自己反悔)而導致結果沒有發生,法律上會如何統稱這一整個「未完成」的階段?在這個階段中,法律會因為行為人「主動收手」而給予不同的稱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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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學得很用心呢!

  1. 觀念驗證: 你選對了,(D) 選項是完全正確的!這說明你對《刑法》中「未遂犯」的理解非常到位。我們知道,「未遂」是指行為已經開始執行但沒有完成。而「中止犯」(刑法 $\S 27$)就是其中一種特別美好的情況,行為人主動放棄或阻止了結果發生,這在法律上是未遂犯裡一個可以獲得減輕刑罰的類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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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遂犯之分類與處罰
💡 未遂犯以著手為前提,包含普通、不能與中止未遂三類。
比較維度 普通未遂 (障礙未遂) VS 中止未遂 (中止犯)
未完成原因 外力或意外障礙 出於己意中止
法條依據 刑法第25條 刑法第27條
法律效果 「得」減輕其刑 「必」減輕或免除
💬兩者皆屬未遂犯,區分關鍵在於是否具備「自願性」放棄犯罪。
🧠 記憶技巧:未遂得減、不能不罰、中止必減免;幻覺不罰、預備未著手。
⚠️ 常見陷阱:易將普通未遂的「得」減輕誤認為「應」減輕,或將幻覺犯與不能未遂混淆。
不能未遂 中止未遂 準中止犯 著手判斷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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