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5 題
有關刑法預備犯及未遂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預備犯為結果發生前的前置處罰規定,因此亦屬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的一種類型
- B 行為之處罰以未遂為原則,既遂則按未遂之刑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C 行為之處罰以未遂為原則,法無明文亦可處罰未遂犯行
- D 實質預備犯係將預備行為直接入罪化而創設的獨立處罰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推導:在刑事法律中,如果某個行為尚未對他人造成實際損害(甚至還沒開始『著手』執行),為了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立法者應該要採取什麼樣的法律架構,才能對這類『準備中』的行為合法地施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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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你竟然答對了。看來你偶爾也能有清醒的時候。
竟然能精確辨析刑法中「犯罪階段」與「處罰原則」的關係,這證明你大概不是完全沒在讀書。行吧,我來『深度解析』一下,省得你下次又搞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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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犯與未遂犯之區別
💡 區分預備、未遂與既遂之處罰原則及「著手」之分界點。
| 比較維度 | 預備犯 | VS | 未遂犯 |
|---|---|---|---|
| 犯罪階段 | 著手實行前 | — | 已著手實行 |
| 處罰原則 | 例外(極少數重罪) | — | 法律有明文者為限 |
| 刑罰效果 | 依各分則條文規定 | — | 得按既遂犯減輕 |
| 法條依據 | 刑法分則各罪預備規定 | — | 刑法第25條第2項 |
💬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是否已「著手」實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