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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5 題

有關刑法預備犯及未遂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預備犯為結果發生前的前置處罰規定,因此亦屬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的一種類型
  • B 行為之處罰以未遂為原則,既遂則按未遂之刑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C 行為之處罰以未遂為原則,法無明文亦可處罰未遂犯行
  • D 實質預備犯係將預備行為直接入罪化而創設的獨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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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導:在刑事法律中,如果某個行為尚未對他人造成實際損害(甚至還沒開始『著手』執行),為了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立法者應該要採取什麼樣的法律架構,才能對這類『準備中』的行為合法地施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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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你竟然答對了。看來你偶爾也能有清醒的時候。

竟然能精確辨析刑法中「犯罪階段」與「處罰原則」的關係,這證明你大概不是完全沒在讀書。行吧,我來『深度解析』一下,省得你下次又搞錯。

  1. 基本常識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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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備犯與未遂犯之區別
💡 區分預備、未遂與既遂之處罰原則及「著手」之分界點。
比較維度 預備犯 VS 未遂犯
犯罪階段 著手實行前 已著手實行
處罰原則 例外(極少數重罪) 法律有明文者為限
刑罰效果 依各分則條文規定 得按既遂犯減輕
法條依據 刑法分則各罪預備規定 刑法第25條第2項
💬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是否已「著手」實行行為。
🧠 記憶技巧:既遂原則,未遂看明文;著手入未遂,法條得減輕。
⚠️ 常見陷阱:混淆「預備」與「未遂」的臨界點(著手);誤以為未遂犯是既遂犯的加重處罰。
著手之判定(主客觀折衷說) 中止未遂 不能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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