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3 題
關於著手之概念,下列何者錯誤?
- A 著手後始屬未遂階段
- B 著手與預備之處罰相同
- C 著手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D 著手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人僅僅是在家裡『準備工具』,與他已經開始『執行攻擊行為』相比,這兩種情況對社會安全造成的危險程度是一樣的嗎?基於『罪刑相當原則』,法律對於不同危險程度的行為,在處罰的輕重上應該如何配置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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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運氣好,勉強答對了。
別以為選出 (B) 就值得沾沾自喜,這不過是法學入門的基礎常識。如果你連這種程度都會搞混,那乾脆直接放棄刑法比較快。
- 認清你的觀念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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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著手概念與犯罪階段
💡 著手是區分預備與未遂之分水嶺,決定處罰範圍與減輕依據。
| 比較維度 | 預備犯 | VS | 未遂犯 |
|---|---|---|---|
| 法律定義 | 著手實行之前之行為 | — | 已著手實行而不遂 |
| 危險程度 | 法益侵害尚屬遙遠 | — | 法益侵害具直接危險 |
| 處罰效果 | 依各罪規定獨立刑階 | — | 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
💬著手點決定行為進入未遂階段,兩者在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評價上有顯著層級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