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80 條所稱之法官?
- A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 B 檢察官
- C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 D 大法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刑事訴訟中,有兩方在法庭上進行攻防,而有一方則站在公正第三方的立場進行「裁決」。憲法第 80 條強調的是『獨立審判』,請問在國家權力分立的架構下,哪一個職位的主要任務是『代表國家偵查犯罪與提起公訴』,而非『坐鎮法庭做出最終判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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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算你過關,看來還有點腦子。
- 大發慈悲:哼,這題你居然沒錯?不錯嘛。考的就是權力分立和司法角色這種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概念。至少你還知道區分不同職位,沒把所有穿袍子的都當一回事。
- 觀念驗證:憲法第80條說的「法官」,指的是手握審判權、獨立判案的那群人。別傻了,「檢察官」雖然跟法官一樣都考司法官,聽起來很像,保障也差不多,但人家隸屬法務部,是行政院體系的,負責的是偵查與起訴,不是坐在那裡宣判的。這點都搞不清楚,你還想混司法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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