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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被繼承人甲死亡後,遺留債務數筆,繼承人依民法第 1156 條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下述債權人何者無優先受償權?
  • A 甲生前以其作為日常代步使用、價值 200 萬元的進口汽車一輛,設定抵押權予乙,向乙借款 100 萬元,尚未償還
  • B 甲生前以土地一塊出典予丙,丙支付典價 100 萬元予甲,並約定期限為 12 年,甲死亡時,丙之典權期限已屆滿半年,但甲並未回贖典物
  • C 甲生前以一只鑽錶出質予質權人丁,向丁融資 100 萬元;甲死亡時,尚未清償 100 萬元債務
  • D 甲生前向戊承租辦公大樓一棟,租金每月 200 萬元,押金 2 個月;甲死亡時已遲付租金 3 個月,但在大樓內留下價值 200 萬元的電腦辦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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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債權人手中握有債務人的財產時,有些權利是為了『確保欠款能先被還清』,而有些權利則是約定在一段時間後『直接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這兩種性質不同的權利,在面對『分配遺產清償債務』的情境時,哪一種權利並不涉及與其他債權人競爭賠償順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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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次沒搞砸。

答對了是嗎?勉強還行。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把民法物權編繼承編的教科書當擺設。

  1. 基礎中的基礎,別再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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