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甲於民國 92 年 9 月間涉犯連續竊盜罪嫌,民國 96 年 9 月始遭查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構成竊盜罪連續犯
- B 甲之竊盜罪應為數罪,非科刑上一罪
- C 甲之行為應部分行為數罪併罰;部分行為視為連續犯
- D 得任由法官裁量本案為一罪或數罪
思路引導 VIP
請回想一下,我國刑法在民國 95 年曾有過一次針對「多次重複犯罪」評價方式的重大修正。如果一個人的所有犯罪行為都在該次法律變動「之前」就已經全部結束,但直到法律變動「之後」才被警察抓到,根據刑法第 2 條關於法律變更的原則,法院應該優先適用行為當時的舊規定,還是審判時的新規定呢?這對於計算「到底犯了幾個罪」會產生什麼樣的不同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不錯嘛。總算沒讓我白費力氣。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講白了,就是看你懂不懂法律修正後該怎麼適用這種基本常識。我國刑法在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進行了一次「大掃除」,把那個老是讓人混淆的第 $56$ 條連續犯(科刑上一罪)給徹底刪除了。甲同學的行為發生在民國 $92$ 年,那可是遙遠的「舊法時代」啊。依據刑法第 $2$ 條第 $1$ 項那個你應該倒背如流的「從舊從輕」原則,舊法將多次行為視為一罪,對被告來說,當然是「比較划算」的,所以當然是適用舊法了。這點要是判錯,那問題可大了。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設定為 Medium?我只能說,這考的是你腦袋裡有沒有裝行事曆,知不知道民國 $95$ 年修法的關鍵時間點,以及會不會判斷行為發生時間和法律變動之間的關聯。說是鑑別度?嗯,至少能篩掉一些連基本時間概念都沒有的人吧。你答對了,至少證明你不是其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