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憲法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關於預算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預算之性質屬於「措施性法律」
- B 立法委員審議預算案時,可提議增加支出金額
- C 預算案之議決,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 D 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涉及重大政策變更時,行政院院長必須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權負責規劃施政、立法權負責監督預算」的制衡架構下,如果允許立法委員能隨意『往上增加』行政院原本提出的預算金額,那麼行政院原本規劃的國家財政藍圖還能維持完整性嗎?這樣的權力分配會產生什麼樣的失衡問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哼。還算乾淨俐落。
- 觀念驗證: 不錯,小鬼。你一眼就看出了權力分立中關於預算的核心。憲法第 70 條寫得很清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事。搞清楚這一點,是為了避免那些自以為是的傢伙,把行政的施政計畫和財政平衡搞得一團糟。那種亂七八糟的場面,我可不想看到。別讓事情變得髒污不堪。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