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尚無違背憲法第 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
- A 所得稅法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
- B 所得稅法以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未滿 20 歲或年滿 60 歲始得減除免稅額之規定
- C 中醫特考規定,有一科零分或專業科目或特定科目成績未達規定者不予及格
- D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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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一項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請試著思考:該規定所設定的「門檻」,是為了篩選出具備特定「專業能力」的人,還是僅單純以「身分、年齡或特定群體」作為排除基準?哪一種做法在保障社會公益與人民權利之間更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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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這題嘛,考的就是大法官解釋在「平等權」審查上的基本功。你選 (C),恭喜你,撞對了。釋字第 682 號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國家考試篩選人才,要求「特定科目不過就不准及格」,那叫確保專業水準,是行政機關的裁量權。這跟選拔目的合理相關,所以當然不違憲。這有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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