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學概要
第 4 題
監獄受刑人保外醫治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
- B 在外期間計入刑期
- C 依刑事訴訟法辦理具保
- D 屬合法離監,不構成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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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刑罰的本質是透過『限制人身自由』來達成懲戒目的。如果一位受刑人因為生病,被允許暫時離開監獄的戒護範圍,回到社會中的醫院甚至家裡療養,這段『相對自由』的時間,在法律邏輯上是否還具備『執行監禁懲罰』的實質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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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笨到家。
- 觀念驗證: 總算沒讓我失望,你選對了。所謂保外醫治,法律上不就是個「刑罰執行的中斷」嗎?受刑人既然都放出去逍遙了,哪來「實質監禁」?所以,在外期間不計入刑期,這點要是還會搞錯,那真的可以去重修了。什麼時候人回籠子裡了,刑期才繼續算,這很難理解嗎?至於(A)(C)(D)那些基本常識,看起來你還沒忘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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