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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 題

監獄行刑法與其他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監獄行刑法是具體實現刑法規定刑罰之刑事法規
  • B 監獄行刑法為本諸刑事訴訟法之程序,具體實現刑事刑罰之刑事執行法規
  • C 監獄行刑法本質上具有行政法性質之刑事執行法規
  • D 監獄行刑法僅適用於受刑人,其他犯罪矯正機關之收容人不得準用監獄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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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國家設立了多種功能相似的矯正機構(例如收容受刑人的監獄與收容戒治者的戒治所),但目前只有其中一部法律寫得最完整。為了確保行政效率與人權保障,法律體系通常會傾向「完全禁止其他機關參考」,還是會設計一種「在性質相近範圍內相互參考」的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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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解答為選項 D。選項 D 宣稱監獄行刑法僅適用於受刑人,其他犯罪矯正機關之收容人不得準用,此敘述與法規不符。依據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第10條規定:「外役監受刑人關於作業收入之分配方式,於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三條修正施行前,得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強制工作受處分人關於作業收入之分配方式,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條之一修正施行前,得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由此明文可知,除了外役監受刑人之外,如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等其他矯正機關之收容人,於特定條件下亦得準用監獄行刑法之相關規定。因此,監獄行刑法並非絕對不可準用於其他收容人,選項 D 的說法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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