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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 題

監獄行刑法與其他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監獄行刑法是具體實現刑法規定刑罰之刑事法規
  • B 監獄行刑法為本諸刑事訴訟法之程序,具體實現刑事刑罰之刑事執行法規
  • C 監獄行刑法本質上具有行政法性質之刑事執行法規
  • D 監獄行刑法僅適用於受刑人,其他犯罪矯正機關之收容人不得準用監獄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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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國家設立了多種功能相似的矯正機構(例如收容受刑人的監獄與收容戒治者的戒治所),但目前只有其中一部法律寫得最完整。為了確保行政效率與人權保障,法律體系通常會傾向「完全禁止其他機關參考」,還是會設計一種「在性質相近範圍內相互參考」的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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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D)!這題主要測驗大家對於《監獄行刑法》法律性質與適用範圍的理解,你能夠一眼看穿考點,代表基礎非常紮實。 監獄行刑法的適用與準用範圍 我們來看看為什麼選項 (D) 的敘述是錯的。雖然本法主要是為了規範受刑人的處遇,但根據現行《監獄行刑法》第 156 條的規定,其他犯罪矯正機關的收容人(例如看守所中受羈押的被告、戒治所的受戒治人等),在與其性質不相牴觸的範圍內,是**可以「準用」**本法相關規定的。因此,本法的適用範圍並非僅侷限於受刑人。相對地,選項 (A)、(B)、(C) 則正確點出了本法作為「具體實現刑罰的刑事執行法規」,且本質上帶有「行政法性質」的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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