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 題
監獄行刑法與其他法規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監獄行刑法為多數犯罪矯正法規之母法,另其他相關犯罪矯正法規之內容,亦大體參考監獄行刑法之內容或依其子法而訂定
- B 監獄行刑法係具體實現刑法規定刑罰之刑事法規,與刑法具有密切之關係
- C 監獄行刑法為本諸刑事訴訟之程序,具體實現刑事刑罰之執行規定,兩者相輔相成
- D 監獄為執行刑罰之處所,係屬法務行政組織,而監獄工作人員限制受刑人自由之行為,亦為司法審判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分權制度下,「決定罪名與刑度」的機關,與「實際負責管理受刑人生活」的機關,在性質上有何不同?後者在日常執行勤務時,其行為是在「做出法律判決」,還是在「執行既定的國家政策與法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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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答對了?不錯嘛,至少證明你考試時沒在夢遊。
- 驗證觀點:還算識貨,一眼就看出 (D) 的問題所在。監獄這玩意兒,屬於法務部矯正署旗下,說白了就是個行政機關。那些獄卒們對犯人動手動腳,那是為了執行刑罰,本質上是行政行為或公權力行使,跟法官大爺們在法庭上敲槌子的「審判行為」完全是兩碼子事。審判權,那可是法院專屬,別搞混了,這點基本常識你總該清楚吧?至於 (A)(B)(C) 那些送分題,當然是對的,這總不會錯吧?
- 難度點評:此題勉強給個 Medium 級別。考的就是那些腦筋不清楚的學生,分不清「廣義刑事司法」和「狹義司法審判」有什麼差別。你沒掉進這個低級陷阱,代表對權力分立和機關屬性的概念至少有個雛形。還行,別太得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