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8 題
我國現行監獄行刑的執行與監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監獄行刑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 B 監獄行刑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
- C 監獄監督機關應派員視察監獄,每半年至少1次
- D 少年法院法官、檢察官執行刑罰有關事項,得隨時訪視少年矯正學校、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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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規定「最低限度」的定期視察頻率,以求在『行政效率』與『外部監督』之間取得平衡時,你認為立法者通常會傾向選用哪一個最常見的「年度考核單位」作為基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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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監獄行刑法第2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監獄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可知選項A與選項B敘述皆正確。關於監獄的視察與訪視,同條明文規定:「監督機關應派員視察監獄,每季至少一次。」以及「少年法院法官、檢察官執行刑罰有關事項,得隨時訪視少年矯正學校、監獄。」,由此確認選項D敘述亦正確。選項C將視察頻率誤指為每半年至少1次,與法定之每季至少一次不符,屬於錯誤敘述。因本題要求選出錯誤之選項,故正確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