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 題
依據監獄行刑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監獄行刑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 B 監獄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
- C 監獄之監督機關應派員視察監獄,每月至少一次
- D 少年法院法官、檢察官執行刑罰有關事項,得隨時訪視少年矯正學校、監獄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考量到全國監獄數量眾多,且中央監督機關人力有限,法律在規定「定期視察」的頻率時,會傾向設定極為頻繁的「每月」?還是會採取一種與「會計年度、業務報告」節奏相符的「特定週期」來確保執行可行性?建議翻閱《監獄行刑法》第 5 條,看看立法者選擇了哪個時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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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監獄行刑法第2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監獄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監督機關應派員視察監獄,每季至少一次。少年法院法官、檢察官執行刑罰有關事項,得隨時訪視少年矯正學校、監獄。」因此,選項A指出主管機關為法務部,以及選項B指出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皆符合法規內容而為正確敘述。選項C稱監督機關應派員視察監獄每月至少一次,然依法規明定應為每季至少一次,故該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至於選項D指出相關司法人員得隨時訪視少年矯正學校、監獄,亦與法條原文完全相符,屬於正確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