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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9 題

有關監獄行刑法接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刑人之接見,除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不得限制或禁止。接見次數每天 1 次
  • B 監獄應於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辦理接見
  • C 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除有事實上困難外,不限制接見次數及時間
  • D 接見,每次僅限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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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若一名受刑人正準備進行上訴或法律爭訟,他與提供專業意見的律師溝通時,為了確保辯護的品質與完整性,法律應該對他們的溝通頻率採取『嚴格限制』還是『儘可能通融』的態度?為什麼這種接見不應與一般親友探視適用相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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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選 (C) 完全正確!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72 條規定,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是基於憲法保障的訴訟權與辯護權。為了確保受刑人能獲得充分的法律協助,法律規定除有「事實上困難」外,原則上不限制接見次數及時間。這與一般親友接見有顯著的權利位階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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