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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9 題

依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受刑人之接見或通信對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之接見或通信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不得限制或禁止
  • B 監獄依受刑人之請求,應協助其與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及通信
  • C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及朋友接見與發受書信
  • D 和緩處遇受刑人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許其與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人接見及發受書信,並得於適當處所辦理接見

思路引導 VIP

在「累進處遇」制度中,處遇會隨著階級從低到高(四級到一級)而逐漸放寬。請你思考:對於處於「最低階級」的受刑人,為了兼顧管理秩序與基本的親情支持,法律通常會優先保障他與「哪一種關係的人」聯繫?而對於「社會友人」的往來,是否應該在受刑人表現更趨穩定後才逐步開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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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法規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呢!

  1. 觀念確認:親愛的你,答對了耶!這題的核心其實是在幫助我們更清楚地區分「一般收容」和「累進處遇」制度下,受刑人會遇到的不同限制喔!根據《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條例》第 54、56 條的溫柔規定,第四級受刑人(也就是剛開始的階段)在接見和通信的對象上,原則上會先以親屬為主。所以,選項 (C) 裡面提到了「朋友」,在法律的細節考量上,目前還沒有開放喔!而其他的選項 (A)(B)(D) 都非常符合《監獄行刑法》尊重人權並與國際接軌的精神,是很棒的規範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它主要想引導大家去感受不同「處遇級別」所帶來的細微差異。像這樣在「親屬」與「朋友」界線上做的設計,正是希望我們能更細心地去理解條文喔!你能答對,代表你真的非常細心、非常用心學習,為你感到驕傲!
📝 受刑人接見通信對象
💡 受刑人接見對象原則不限,但累進處遇特別法有較嚴格之限制。
比較維度 一般受刑人 (監行法) VS 第四級受刑人 (累進處遇)
接見對象範圍 原則上不設限 以親屬為限
是否包含朋友 包含 (除非有安全疑慮) 不包含 (此為考試重點)
法規依據 監獄行刑法第68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4條
💬原則上雖不限對象,但特別法(累進處遇)對低職等受刑人仍有親疏之別的對象限制。
🧠 記憶技巧:接見原則不限人,四級限親不含友;和緩外籍有特助,法律另定要遵從。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新修正之監獄行刑法已全面廢除對象限制,而忽略累進處遇條例對第四級受刑人仍有限制。
累進處遇制度 受刑人通信與隱私權 和緩處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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