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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9 題

依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受刑人之接見或通信對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之接見或通信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不得限制或禁止
  • B 監獄依受刑人之請求,應協助其與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及通信
  • C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及朋友接見與發受書信
  • D 和緩處遇受刑人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許其與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人接見及發受書信,並得於適當處所辦理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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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累進處遇」制度中,處遇會隨著階級從低到高(四級到一級)而逐漸放寬。請你思考:對於處於「最低階級」的受刑人,為了兼顧管理秩序與基本的親情支持,法律通常會優先保障他與「哪一種關係的人」聯繫?而對於「社會友人」的往來,是否應該在受刑人表現更趨穩定後才逐步開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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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關於第四級受刑人之接見與通信對象,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4條明文規定:「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由此可知,第四級受刑人的接見及發受書信對象依法僅限於親屬,並不包含朋友。選項C敘述得准其與親屬「及朋友」接見與發受書信,已逾越上開法條之明文規範,屬於錯誤之敘述,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

📝 受刑人接見通信對象
💡 受刑人接見對象原則不限,惟第四級受刑人受累進處遇條例限制。
比較維度 一般/和緩處遇受刑人 VS 第四級受刑人
接見對象 原則不限/得含其他人 僅限親屬
法律依據 監獄行刑法第67, 146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6條
外交協助 應協助與領事接見 受限於累進處遇規定
💬原則上保障受刑人對外聯絡權,僅對低階級受刑人採取對象限制以促其改悔。
🧠 記憶技巧:原則不限外交助,四級限親緩處寬
⚠️ 常見陷阱:易混淆監獄行刑法之「不限對象原則」與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對「第四級受刑人」的身分限制(僅限親屬)。
行刑累進處遇制度 受刑人通信監查 和緩處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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