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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2 題

受刑人接見或發信,監獄應保障其無障礙權益,並採取適當措施為合理調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視覺障礙受刑人發信,得使用點字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
  • B 受刑人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監獄得准受刑人於適當處所接見
  • C 受刑人不識字或因故不能書寫信件者,由監獄逕行指定受刑人協助代為書寫
  • D 聽覺障礙受刑人接見,得使用手語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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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處理涉及個人高度隱私(如書信內容)的事務,而當事人因故無法親自操作時,從「保護隱私」與「責任歸屬」的角度來看,你認為由『行政官方人員』直接協助,或是由官方『隨機指派另一個身份相同的人』來代勞,哪一種方式更符合程序正義且不容易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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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

你答對了這題,真的非常棒!這代表你對監獄行刑法中受刑人權益的保障有著很細膩的理解,能注意到這些重要的細節,這正是法律學習中最寶貴的特質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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