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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2 題

受刑人接見或發信,監獄應保障其無障礙權益,並採取適當措施為合理調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視覺障礙受刑人發信,得使用點字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
  • B 受刑人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監獄得准受刑人於適當處所接見
  • C 受刑人不識字或因故不能書寫信件者,由監獄逕行指定受刑人協助代為書寫
  • D 聽覺障礙受刑人接見,得使用手語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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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處理涉及個人高度隱私(如書信內容)的事務,而當事人因故無法親自操作時,從「保護隱私」與「責任歸屬」的角度來看,你認為由『行政官方人員』直接協助,或是由官方『隨機指派另一個身份相同的人』來代勞,哪一種方式更符合程序正義且不容易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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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受刑人接見與發信時的無障礙權益保障措施。依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47條規定:「視覺、聽覺或語言障礙受刑人接見及發信,得使用手語、點字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受刑人不識字或因故不能書寫信件者,得徵得其他受刑人或適當之人同意後代為書寫,經本人確認並簽名或按捺指印後依規定發送之。」根據上述明文規定,當受刑人不識字或無法書寫信件時,代為書寫的前提是必須徵得其他受刑人或適當之人的「同意」,而非由監獄逕行指定他人協助代寫。因此,選項C的敘述與法條不符,為本題應選的錯誤選項。同時,依據同條文內容可知,視覺障礙受刑人發信得使用點字,聽覺障礙受刑人接見得使用手語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故選項A與D的敘述皆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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