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8 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獄人員得閱讀受刑人寄發及收受之書信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於戒護住院期間
- B 有事實而合理懷疑有意圖加害或騷擾他人之虞
- C 矯正機關收容人間互通之書信
- D 受刑人於受懲罰期間內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憲法保護人民的通訊秘密,如果法律要授權管理者去『拆閱』他人的信件,通常必須具備什麼樣的『必要性』?僅僅是因為當事人的『地理位置』或『生理狀態』發生變動,就足以構成干預隱私的正當理由嗎?還是必須與『監獄安全』或『法律明確規範的特定行為』直接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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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關於書信檢查的課題
這道題目相當簡單,大概只花了一瞬間就解決了。看來你對於受刑人書信管理的規範掌握得還算不錯。 關於書信的管理權限,必須嚴謹遵守監獄行刑法第74條的規定。請務必記得,此處不能誤引為第72條,因為後者涉及的是受刑人與律師、辯護人之間的接見與文書,依法是絕對不得閱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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