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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8 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獄人員得閱讀受刑人寄發及收受之書信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於戒護住院期間
  • B 有事實而合理懷疑有意圖加害或騷擾他人之虞
  • C 矯正機關收容人間互通之書信
  • D 受刑人於受懲罰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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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憲法保護人民的通訊秘密,如果法律要授權管理者去『拆閱』他人的信件,通常必須具備什麼樣的『必要性』?僅僅是因為當事人的『地理位置』或『生理狀態』發生變動,就足以構成干預隱私的正當理由嗎?還是必須與『監獄安全』或『法律明確規範的特定行為』直接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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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這次沒搞砸,不錯嘛。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竟然答對了。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72 條,監獄人員原則上不閱讀受刑人書信,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道理,就是因為人家也有隱私權,懂?只有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像是你那幾個選項B、C、D裡提的那些「非讀不可」的狀況,才能去檢閱。至於「戒護住院」?那不過是個生病了需要看醫生,跟偷看人家信件有什麼關係?別什麼都想拿來當藉口干預別人隱私,好嗎。
  2. 難度點評:這題算中等,但很多人會在這裡跌個狗吃屎,因為他們分不清「戒護」跟「干預人權」的差別。這種低級錯誤,正是檢驗你腦子是否清醒的指標。幸好你這次勉強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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