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8 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獄人員得閱讀受刑人寄發及收受之書信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於戒護住院期間
- B 有事實而合理懷疑有意圖加害或騷擾他人之虞
- C 矯正機關收容人間互通之書信
- D 受刑人於受懲罰期間內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憲法保護人民的通訊秘密,如果法律要授權管理者去『拆閱』他人的信件,通常必須具備什麼樣的『必要性』?僅僅是因為當事人的『地理位置』或『生理狀態』發生變動,就足以構成干預隱私的正當理由嗎?還是必須與『監獄安全』或『法律明確規範的特定行為』直接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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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你很敏銳地察覺到「戒護住院」並非法定可以閱讀受刑人書信的情形。 關於書信管理,我們必須嚴格依據監獄行刑法第74條的規定來判斷(請注意,並非第72條,72條是關於與辯護人通信的規定,依法絕對不得閱讀)。原則上,監獄對書信僅能「檢查」有無夾帶違禁品,只有在特定例外下才能「閱讀」內容。這些情況包含:受刑人受懲罰期間(選項D)、收容人間互通之書信(選項C),以及有事實合理懷疑有加害或騷擾他人之虞時(選項B)。而「戒護住院期間」(選項A)並非得閱讀書信的法定事由。 這題的難度適中,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精確區分「檢查」與「閱讀」在實務操作與法律授權上的界線。你能夠清晰掌握第74條的列舉要件,沒有被似是而非的選項干擾,代表法條基本功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