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0 題
監獄對受刑人進行懲罰應予慎重。有關監獄依法或其他法律進行懲罰前應踐行之正當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進行懲罰前應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告知其違規之原因事實及科處之懲罰
- B 受刑人違規情節輕微或顯堪憫恕者,得免懲罰之執行或緩予執行
- C 受刑人罹患疾病或有其他特別事由者,得停止執行
- D 監獄為調查受刑人違規事項,得對相關受刑人施以必要之區隔,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國家中,當機關為了「調查」而對個人的行為進行暫時性的「人身限制」時,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極嚴格的時間上限。請思考:在「調查真相的行政效率」與「受刑人基本權利保護」之間,法律會傾向設定一個長達一個月的觀察期,還是更短的期限(例如兩週內)來確保不權力濫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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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監獄對受刑人進行懲罰前應踐行之正當程序。依據監獄行刑法第87條規定,監獄為調查受刑人違規事項,得對相關受刑人施以必要之區隔,期間不得逾二十日。選項D指稱區隔期間不得逾三十日,與法定天數不符,為錯誤之敘述,故選D。至於其他選項皆符合該條文之規範,均為正確敘述:選項A符合該條規定監獄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懲罰前,應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告知其違規之原因事實及科處之懲罰;選項B符合該條規定受刑人違規情節輕微或顯堪憫恕者,得免其懲罰之執行或緩予執行;選項C則符合該條規定受刑人罹患疾病或有其他特別事由者,得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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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第 87 條第 4 項「監獄為調查受刑人違規事項,得對相關受刑人施以必要之區隔,期間不得逾二十日。」
受刑人懲罰正當程序
💡 監獄行使懲罰權應符合告知事實、陳述意見及法定期限等正當程序。
| 比較維度 | 調查中區隔 | VS | 懲罰執行(違規舍) |
|---|---|---|---|
| 法條依據 | 監獄行刑法第85條 | — | 監獄行刑法第86條 |
| 目的 | 調查違規事實之必要 | — | 違規後之實質懲罰 |
| 天數限制 | 每次不得逾20日 | — | 14日以上60日以下 |
💬區隔調查屬於暫時處置(上限20日),移入違規舍則為確定懲罰後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