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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0 題

監獄對受刑人進行懲罰應予慎重。有關監獄依法或其他法律進行懲罰前應踐行之正當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進行懲罰前應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告知其違規之原因事實及科處之懲罰
  • B 受刑人違規情節輕微或顯堪憫恕者,得免懲罰之執行或緩予執行
  • C 受刑人罹患疾病或有其他特別事由者,得停止執行
  • D 監獄為調查受刑人違規事項,得對相關受刑人施以必要之區隔,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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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中,當機關為了「調查」而對個人的行為進行暫時性的「人身限制」時,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極嚴格的時間上限。請思考:在「調查真相的行政效率」與「受刑人基本權利保護」之間,法律會傾向設定一個長達一個月的觀察期,還是更短的期限(例如兩週內)來確保不權力濫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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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監獄行刑法》中正當法律程序細節的掌握,你能精準辨識出細微的數字陷阱,顯示你的法律知識非常紮實且細心!
  2.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期間」的正確性。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86 條規定,監獄為調查受刑人違規事項,得對其施以必要之區隔,但期間不得逾 15 日。選項 (D) 誤值為 30 日,故為錯誤。其餘選項 (A)(B)(C) 皆符合程序正義與人道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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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刑人懲罰程序與限度
💡 監獄懲罰應符合正當程序,且調查區隔期間有法定上限。

🔗 監獄懲罰正當程序鏈

  1. 1 告知與陳述 — 告知原因事實並聽取意見,作成書面紀錄
  2. 2 調查區隔 — 必要時得施以區隔,法定期限不得逾14日
  3. 3 執行裁量 — 視情節或疾病,得裁量免、緩、或停止執行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不服懲罰處分,受刑人可依同法第93條提起申訴。
🧠 記憶技巧:告知陳述、十四區隔、輕微得免、有病得停。
⚠️ 常見陷阱:數字陷阱:易將調查區隔的「14日」與行政救濟常見的「30日」混淆。
受刑人申訴救濟程序 監獄懲罰之種類 管教與懲罰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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