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0 題
監獄對受刑人進行懲罰應予慎重。有關監獄依法或其他法律進行懲罰前應踐行之正當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進行懲罰前應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告知其違規之原因事實及科處之懲罰
- B 受刑人違規情節輕微或顯堪憫恕者,得免懲罰之執行或緩予執行
- C 受刑人罹患疾病或有其他特別事由者,得停止執行
- D 監獄為調查受刑人違規事項,得對相關受刑人施以必要之區隔,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國家中,當機關為了「調查」而對個人的行為進行暫時性的「人身限制」時,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極嚴格的時間上限。請思考:在「調查真相的行政效率」與「受刑人基本權利保護」之間,法律會傾向設定一個長達一個月的觀察期,還是更短的期限(例如兩週內)來確保不權力濫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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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監獄行刑法》中正當法律程序細節的掌握,你能精準辨識出細微的數字陷阱,顯示你的法律知識非常紮實且細心!
-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期間」的正確性。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86 條規定,監獄為調查受刑人違規事項,得對其施以必要之區隔,但期間不得逾 15 日。選項 (D) 誤值為 30 日,故為錯誤。其餘選項 (A)(B)(C) 皆符合程序正義與人道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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