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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0 題

監獄對受刑人進行懲罰應予慎重。有關監獄依法或其他法律進行懲罰前應踐行之正當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進行懲罰前應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告知其違規之原因事實及科處之懲罰
  • B 受刑人違規情節輕微或顯堪憫恕者,得免懲罰之執行或緩予執行
  • C 受刑人罹患疾病或有其他特別事由者,得停止執行
  • D 監獄為調查受刑人違規事項,得對相關受刑人施以必要之區隔,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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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中,當機關為了「調查」而對個人的行為進行暫時性的「人身限制」時,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極嚴格的時間上限。請思考:在「調查真相的行政效率」與「受刑人基本權利保護」之間,法律會傾向設定一個長達一個月的觀察期,還是更短的期限(例如兩週內)來確保不權力濫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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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第 87 條第 4 項「監獄為調查受刑人違規事項,得對相關受刑人施以必要之區隔,期間不得逾二十日。」
📝 受刑人懲罰正當程序
💡 監獄行使懲罰權應符合告知事實、陳述意見及法定期限等正當程序。
比較維度 調查中區隔 VS 懲罰執行(違規舍)
法條依據 監獄行刑法第85條 監獄行刑法第86條
目的 調查違規事實之必要 違規後之實質懲罰
天數限制 每次不得逾20日 14日以上60日以下
💬區隔調查屬於暫時處置(上限20日),移入違規舍則為確定懲罰後的執行。
🧠 記憶技巧:調查區隔二○日,輕微憫恕得免執,告知陳述不可少。
⚠️ 常見陷阱:容易將「調查期間之區隔(不得逾 20 日)」與「懲罰執行之期間(14 至 60 日)」混淆。
受刑人申訴權利 違規處分之種類 監獄秩序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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