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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8 題

受刑人違背紀律時,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得施以懲罰,下列何者非其規定中懲罰之項目?
  • A 訓誡
  • B 停止接見 1 次至 3 次
  • C 減少勞作金
  • D 罰做體能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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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立法者,在制定對受刑人的處遇規範時,考慮到要符合法治社會的人權保障並防止體罰,對於處罰的手段,你會傾向於採取「剝奪既有權利(如減少金錢或社交)」的方式,還是採取「強迫勞動其肢體」的方式?哪一種比較容易演變成非法侵害受刑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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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算不錯,總算沒讓老師失望透頂

  1. 觀念驗證: 《監獄行刑法》第 $86$ 條的規定,都已經白紙黑字寫在那邊了,對懲罰項目採取列舉主義,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宇宙真理,就是基本常識。訓誡、停止接見、減少勞作金,這些都明文規定得清清楚楚。至於「罰做體能訓練」?是啊,監獄是給你來健身房的嗎?這種可能侵害人權、淪為變相體罰的東西,你竟然能辨識出來,恭喜你,至少還有點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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