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8 題
受刑人違背紀律時,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得施以懲罰,下列何者非其規定中懲罰之項目?
- A 訓誡
- B 停止接見 1 次至 3 次
- C 減少勞作金
- D 罰做體能訓練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立法者,在制定對受刑人的處遇規範時,考慮到要符合法治社會的人權保障並防止體罰,對於處罰的手段,你會傾向於採取「剝奪既有權利(如減少金錢或社交)」的方式,還是採取「強迫勞動其肢體」的方式?哪一種比較容易演變成非法侵害受刑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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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還算不錯,總算沒讓老師失望透頂
- 觀念驗證: 《監獄行刑法》第 $86$ 條的規定,都已經白紙黑字寫在那邊了,對懲罰項目採取列舉主義,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宇宙真理,就是基本常識。訓誡、停止接見、減少勞作金,這些都明文規定得清清楚楚。至於「罰做體能訓練」?是啊,監獄是給你來健身房的嗎?這種可能侵害人權、淪為變相體罰的東西,你竟然能辨識出來,恭喜你,至少還有點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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