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6 題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監獄得停止其接受送入飲食三日至十四日
- B 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監獄得視其情節,停止其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七日至二十一日
- C 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情節重大者,監獄得將其移入違規舍,期限為十四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 D 監獄非依監獄行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於受刑人不得加以懲罰,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現代法治國家中,若行政機關(監獄)要對受刑人行使公權力並限制其權利,為了防止管理者的主觀濫權,這些懲罰的「來源依據」以及「處分次數」應該要符合什麼樣的基本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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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受刑人受懲罰之基本原則。依據《監獄行刑法》第85條明文規定:「監獄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於受刑人不得加以懲罰,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此規定確立了懲罰法定原則以及一事不二罰原則,目的在於保障受刑人之權益,避免監獄機關恣意行使懲罰權,並禁止對單一違規事件進行多次處罰。選項D的敘述完全符合前揭法條之規範,因此為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中關於停止送入飲食、停止使用非日常生活必需品及移入違規舍等具體懲罰措施與日數的敘述,皆與現行相關法規之實際限制不符,故不予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