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6 題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監獄得停止其接受送入飲食三日至十四日
- B 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監獄得視其情節,停止其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七日至二十一日
- C 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情節重大者,監獄得將其移入違規舍,期限為十四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 D 監獄非依監獄行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於受刑人不得加以懲罰,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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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現代法治國家中,若行政機關(監獄)要對受刑人行使公權力並限制其權利,為了防止管理者的主觀濫權,這些懲罰的「來源依據」以及「處分次數」應該要符合什麼樣的基本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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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選項 (D) 正確反映了《監獄行刑法》第 86 條的核心精神。法律規定必須法有明文才能懲罰,且基於一事不再理,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其餘選項 (A)(B)(C) 之處分種類(如停止飲食已廢除)或期間(如移入違規舍為 20 日以下)皆與現行法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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