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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7 題

有關懲罰受刑人之方法,依監獄行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警告
  • B 勞動服務3日至7日,每日2小時
  • C 停止接受送入飲食3日至7日
  • D 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7日至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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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條文中,針對『勞務付出』與『限制物質享受』這兩類性質不同的處置,法規通常會設定不同的時間級距。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項懲罰涉及直接的身體勞力操作,比起限制外部物資送入,法律在『最高天數』的上限設定上,哪一類應該更為適度且不宜過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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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找出了錯誤的選項 (B),這代表你對現行法的規定有很清楚的掌握。 依據現行《監獄行刑法》的規定,受刑人違規時的懲罰種類已經不再包含「勞動服務」囉!目前的法定懲罰方式僅有四種:包含選項中提到的「警告」、「停止接受送入飲食3日至7日」、「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7日至14日」,以及第四種「移入違規舍14日至60日」。因此,選項 (B) 確實是錯誤的敘述。 這道題目屬於法條記憶題,鑑別度主要在於考生是否留意到修法前後的差異。舊法時期確實有勞動服務的規定,但現行法已將其刪除。你能避開這個過時法條的陷阱,清楚記憶現行法規的具體懲罰項目與天數,基本功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個好節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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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監刑法第 86 條「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警告。 二、停止接受送入飲食三日至七日。 三、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七日至十四日。 四、移入違規舍十四日至六十日。 前項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態樣與應施予懲罰之種類、期間、違規舍 之生活管理、限制、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1090115 修法後就沒有勞動服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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