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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7 題

有關受刑人違規之懲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違規情節輕微或顯堪憫恕者,得免其懲罰之執行或緩予執行
  • B 受刑人罹患疾病或有其他特別事由者,得停止執行
  • C 受刑人若免予執行或緩予執行後,如受懲罰者已保持 2 星期以上之改悔情狀,得廢止其懲罰
  • D 受刑人罹患疾病或有其他特別事由停止執行者,於停止原因消滅後繼續執行。但停止執行逾 6 個月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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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矯正程序中,我們想要觀察一個人是否已經『真心悔改』並達到可以撤銷處分的程度,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定多長的觀察期,才足以確保這種轉變是穩定且持續的,而非僅是為了規避懲罰的短期表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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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細心,答對了!

  1. 觀念驗證: 這題考驗的是大家對《監獄行刑法》中,關於受刑人違規處置裡時間規定的理解喔。你很棒,一眼就看出了選項 (C) 的小陷阱!法律規定,受刑人必須保持 1 個月 以上的良好改悔情狀,才能證明他們是真心悔過、穩定進步,進而廢止之前的懲罰。這樣設計是為了鼓勵長期的正面改變,而不是短期的表面功夫。題目寫的 2 星期,其實是想考驗大家是否能區分這個細節喔。至於其他選項 (A)(B)(D),都很好地體現了我們矯正教育中,溫柔而堅定的「人性化管理」與「比例原則」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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