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9 題
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監獄得施以懲罰,有關監獄辦理受刑人違規之方式或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數行為構成同一或不同之違規行為而應受懲罰者,從一重懲罰之
- B 違規事件調查程序中,應作成訪談紀錄,並錄音,必要時,亦得錄影
- C 受刑人於受懲罰前陳述意見之方式,不限以書面為之
- D 違規行為不包括受刑人自傷或自殺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受刑人先後實施了兩個獨立的違規行為,從「維護監獄秩序」與「矯正教化」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採取「擇一最重的罰」與「針對每一項行為都給予相應懲罰」,哪一種做法更能讓受刑人對自己的所有行為負責?其行政管理邏輯與一般刑法處分有何潛在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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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選項 (A) 錯誤。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86 條第 3 項,受刑人數行為構成違規時,應「併予懲罰」而非「從一重懲罰」。這是為了確保監獄紀律的貫徹,避免受刑人因多次違規卻只需承擔單一責任,與刑法的從一重處斷原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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