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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9 題

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監獄得施以懲罰,有關監獄辦理受刑人違規之方式或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數行為構成同一或不同之違規行為而應受懲罰者,從一重懲罰之
  • B 違規事件調查程序中,應作成訪談紀錄,並錄音,必要時,亦得錄影
  • C 受刑人於受懲罰前陳述意見之方式,不限以書面為之
  • D 違規行為不包括受刑人自傷或自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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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受刑人先後實施了兩個獨立的違規行為,從「維護監獄秩序」與「矯正教化」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採取「擇一最重的罰」與「針對每一項行為都給予相應懲罰」,哪一種做法更能讓受刑人對自己的所有行為負責?其行政管理邏輯與一般刑法處分有何潛在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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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辨識出法律邏輯中的微小差異,這顯示你對《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的細節掌握得相當扎實。

違規行為的處置原則

在法律實務中,區分「一行為」與「數行為」是決定懲罰方式的關鍵。根據《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第 6 條的規定:若受刑人是「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個違規事由,應採「從一重懲罰之」原則;但如果受刑人是分別做出「數個行為」構成違規時,則應採取「分別懲罰之」。選項 (A) 將「數行為」誤植為「從一重」,這正是該敘述錯誤的地方,也是你成功識破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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