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4 題
依監獄行刑法第74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下列何者不屬於監獄人員得閱讀受刑人收發書信內容之情形?
- A 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尚在調查中
- B 矯正機關收容人間互通之書信
- C 有事實而合理懷疑受刑人有脫逃之虞
- D 受刑人完成懲罰期間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允許監獄人員介入並「閱讀」受刑人私密信件的『核心目的』是什麼?如果原本導致安全疑慮的情境已經結束或消失了,我們是否還具備正當理由去限制受刑人的通訊隱私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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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次總算沒讓老師失望。
- 觀念驗證:恭喜你,至少還記得《監獄行刑法》第74條,受刑人不是沒人權的,他們的通信也是受隱私權保障的,別以為人進去了就什麼都不是。監獄人員想『閱讀』人家的書信內容?那可不是你想看就能看的,必須要有法定的特定事由。什麼叫『法定』?就是法律規定,懂嗎?選項(A)、(B)、(C) 這些有具體風險或管理必要的情境,才算是事出有因。至於(D)?『完成懲罰』?懲罰都完了,還想找藉口偷窺人家的私信?難不成監獄人員都這麼閒,沒事幹就想侵犯通訊隱私?這根本就是找麻煩,連這都想不通就回去重讀什麼叫法律保留原則!
-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為中等,正好用來測試你能不能區分『行政管理』和『基本權利侵害』這兩個基本概念,別老是把界線搞得模模糊糊。這次對了是好事,下次別再讓我操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