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 題
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雖非於監獄內執行,其在外期間,仍予以計算刑期之情形,下列何者非屬之?
- A 天災、事變暫行釋放
- B 因重大或特殊事故返家探視
- C 戒送醫療機構
- D 保外醫治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名受刑人因為病情極度嚴重,法律基於人道考量讓他回到家裡或一般醫院接受長期治療,且這段時間他並不受監獄人員的實質戒護與管束。在這種「接近自由」的狀態下,這段時間若依然算在原本的刑期裡面,對於其他在監服刑的人是否公平?法律通常會如何定義這種『因病中斷執行』的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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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計算的關鍵例外
在《監獄行刑法》的架構下,大多數受刑人暫時離開監獄的情形(如天災事變、重大事故探視或戒送就醫)仍會被計入刑期。然而,「保外醫治(Medical Treatment Outside)」 屬於較為長期的醫療處置,性質較為特殊。根據 《監獄行刑法》第 63 條第 2 項 的明文規定:「前項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這是為了平衡受刑人健康權與刑罰執行公平性所作的特別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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