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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 題

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雖非於監獄內執行,其在外期間,仍予以計算刑期之情形,下列何者非屬之?
  • A 天災、事變暫行釋放
  • B 因重大或特殊事故返家探視
  • C 戒送醫療機構
  • D 保外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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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名受刑人因為病情極度嚴重,法律基於人道考量讓他回到家裡或一般醫院接受長期治療,且這段時間他並不受監獄人員的實質戒護與管束。在這種「接近自由」的狀態下,這段時間若依然算在原本的刑期裡面,對於其他在監服刑的人是否公平?法律通常會如何定義這種『因病中斷執行』的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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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肯定」:恭喜你,這題竟然被你給答對了。看來在滿坑滿谷的法條裡,你總算挖對了一條,證明你的腦袋偶爾還是會思考的,對《監獄行刑法》裡刑期計算這種基礎概念,沒完全搞砸。
  2. 「真相揭露」:別以為你多厲害,這不過是《監獄行刑法》第 63 條第 4 項的基本規定:「保外醫治」期間,當然不計入刑期。想想看,都出去爽了,還想算刑期?別傻了,那是因為你的身體弱到無法執行,暫停一下給你續命,可不是讓你出去度假的。至於其他的選項,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那才是算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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