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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8 題

有關監獄遭遇天災、事變無法防避時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將受刑人護送於相當處所
  • B 不及護送時,得暫行釋放
  • C 暫行釋放之受刑人,由離監時起限 24 小時內,至該監或警察機關報到
  • D 其按時報到者,在外時間予以計算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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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實務合理性」的角度思考:當發生足以讓監獄必須『暫行釋放』受刑人的重大災害(如強烈地震或大洪水)時,整體的交通與通訊通常會陷入癱瘓。在這種極端狀態下,法律若要求受刑人在『一天之內』就必須完成移動並向機關報到,在現實操作上是否具備足夠的期待可能性?通常法律會給予多少小時的寬限,才較能兼顧人道與監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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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1. 觀念驗證: 我推了一下眼鏡,眼中閃過一絲光芒。你答對了,這真是太好了。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25 條(舊法為第 26 條)所揭示的,當天災或事變導致無法護送受刑人時,確實可以暫行釋放。而這背後的真相,就在於受刑人必須在離監後的 48 小時內自行報到。這是一個關鍵的數字。選項 (C) 卻錯誤地提及了 24 小時,這正是它的破綻所在。你精準地找出了這個錯誤,證明你擁有洞察細節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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