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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8 題

有關監獄遭遇天災、事變無法防避時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將受刑人護送於相當處所
  • B 不及護送時,得暫行釋放
  • C 暫行釋放之受刑人,由離監時起限 24 小時內,至該監或警察機關報到
  • D 其按時報到者,在外時間予以計算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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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實務合理性」的角度思考:當發生足以讓監獄必須『暫行釋放』受刑人的重大災害(如強烈地震或大洪水)時,整體的交通與通訊通常會陷入癱瘓。在這種極端狀態下,法律若要求受刑人在『一天之內』就必須完成移動並向機關報到,在現實操作上是否具備足夠的期待可能性?通常法律會給予多少小時的寬限,才較能兼顧人道與監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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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監獄遭遇天災或事變無法防避時的處置方式與暫行釋放之報到時限。依據監獄行刑法第27條規定:「遇有天災、事變在監獄內無法防避時,得將受刑人護送於相當處所;不及護送時,得暫行釋放。前項暫行釋放之受刑人,由離監時起限四十八小時內,至該監或警察機關報到。其按時報到者,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屆期不報到者,以脫逃罪論處。」 由上述條文可知,當監獄發生天災、事變無法防避時,確實得將受刑人護送至相當處所,若不及護送亦得暫行釋放,且按時報到者其在外期間會予以計算刑期,故選項A、B、D的敘述皆符合法條規定。然而,關於暫行釋放受刑人的報到時限,依法明文規定為由離監時起限「四十八小時」內至該監或警察機關報到,選項C將其敘述為「24小時內」,與法條規定不符。因此,選項C為錯誤敘述,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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