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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9 題

監獄遇有重大特殊情形,包含天災、事變,為加強監獄安全戒備、防護監獄設施與保護受刑人安全,得為必要之處置以為因應。但根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下列那一應變處置之敘述錯誤?
  • A 得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
  • B 得由戒護人員分任災害防救工作
  • C 得將受刑人護送至相當處所
  • D 不及護送至相當處所,得暫行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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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監獄面臨人力與設施都無法負荷的極端天災時,為了保全受刑人的生命安全,法律通常會授權監獄採取哪些『跨機關求援』或『改變安置現狀』的非常規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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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法條文字細緻度的掌握,你能敏銳地察覺到選項中「主體」的誤植,顯見你對於監獄應變規範的理解非常透徹。

應變處置的主體辨析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26 條**規定,當監獄發生天災、事變時,為加強安全戒備,得請求警察或其他機關協助;而該條第 2 項特別明定「得由受刑人分任災害防救工作」。選項 (B) 的錯誤在於將法定的主體「受刑人」替換成了「戒護人員」。戒護人員本就負有法定戒護與救災職責,法律特意規範受刑人分任工作,是為了在緊急狀態下動員內部人力協力救災,這是法條中的核心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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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獄天災事變應變處置
💡 監獄遇天災事變時,得請求協助、由受刑人助防或緊急避難釋放。
比較維度 監行法第 26 條 VS 監行法第 27 條
主要情境 加強戒護與防護 生命安全避難
人力協助 請求機關或受刑人協助 無相關規定
釋放規定 無暫行釋放 不及護送得暫行釋放
報到時限 不適用 48 小時內報到
💬第26條重點在於「防救與安全協助」,第27條重點在於「危及生命時的避難釋放」。
🧠 記憶技巧:26求助囚助,27避難暫釋,48小時歸隊。
⚠️ 常見陷阱:常將「受刑人」分任防救工作誤植為「戒護人員」;或將暫行釋放報到限期誤認為 24 小時(現行法已改為 48 小時)。
受刑人返家探視 監獄戒護管理 脫逃罪之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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