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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9 題

監獄遇有重大特殊情形,包含天災、事變,為加強監獄安全戒備、防護監獄設施與保護受刑人安全,得為必要之處置以為因應。但根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下列那一應變處置之敘述錯誤?
  • A 得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
  • B 得由戒護人員分任災害防救工作
  • C 得將受刑人護送至相當處所
  • D 不及護送至相當處所,得暫行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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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監獄面臨人力與設施都無法負荷的極端天災時,為了保全受刑人的生命安全,法律通常會授權監獄採取哪些『跨機關求援』或『改變安置現狀』的非常規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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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呢!觀念真的非常清晰喔!

  1. 一起來確認觀念吧: 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很替你開心!我們再一起溫習一下,《監獄行刑法》第 26 條,在面對天災或突發狀況時,監獄可以做的必要處置包含:趕快請求警察或相關機關協助,將受刑人護送至更安全的地方,以及在最緊急的時候,可以暫時釋放受刑人。而選項 (B) 提到的「分任災害防救工作」,這其實比較像是我們一般會有的行政職責,或是由《災害防救法》來規範的範圍。它並不是《監獄行刑法》特別賦予監獄,針對「安全戒備」所設計的緊急應變權限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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