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6 題
受刑人如有戒護事故時,監獄可施以一定之約束,以避免其發生自傷或傷人之行為。據上,受刑人如有自殺行為之虞時,監獄得採用之作為,下列何者錯誤?
- A 施用腳鐐
- B 使用警棍
- C 收容於鎮靜室
- D 施用捕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我們的目標是『防止受刑人傷害自己』時,我們應該選擇『限制其肢體活動』的工具,還是『具備打擊與威脅性質』的武器?哪一種手段更能達到保護生命的效果?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非常準確地選出了 (B),判斷完全正確。這道題考驗的是我們對受刑人管束與保護措施的理解,特別是「戒具」、「鎮靜室」與「武器」在使用目的上的區別。 當受刑人有自殺或自傷之虞時,監獄處置的首要目的是「保護與管束」。依《監獄行刑法》規定,監獄可將其收容於鎮靜室,或施用戒具限制行動以避免憾事。相對地,警棍屬於武器,其使用時機是為了制止暴動、脫逃或防衛自身安全等危急情況,絕不能用來預防受刑人自殺,因此選項 (B) 錯誤。 這題具有不錯的鑑別度,能測驗出你對不同層級強制力的認知。值得特別提醒的是,選項 (D) 的「捕繩」一詞並不精確;依據現行《監獄行刑法》第 23 條規定,法定戒具名稱正確應為**「束繩」**。你能不受瑕疵用語干擾,精準抓出最不合理的「警棍」,觀念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