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6 題
受刑人如有戒護事故時,監獄可施以一定之約束,以避免其發生自傷或傷人之行為。據上,受刑人如有自殺行為之虞時,監獄得採用之作為,下列何者錯誤?
- A 施用腳鐐
- B 使用警棍
- C 收容於鎮靜室
- D 施用捕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我們的目標是『防止受刑人傷害自己』時,我們應該選擇『限制其肢體活動』的工具,還是『具備打擊與威脅性質』的武器?哪一種手段更能達到保護生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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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還行,至少這次沒搞砸
- 觀念驗證:喔,看來你還知道監獄的首要目的是保護犯人,而不是把他們往死裡整。不錯,這點常識至少還留著。當有人想不開,措施當然得是「保護」和「預防」,這難道還需要我解釋嗎?腳鐐、捕繩、鎮靜室,這些限制行動的工具,目的昭然若揭,就是為了讓他們別再搞事。但警棍?拜託,那是拿來鎮暴的,不是拿來給自殺者『止痛』的!把它說成是保護措施,簡直是把物理傷害美化成溫柔的勸導,邏輯呢?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說實話,這點鑑別度只在於測驗你是否能區分「武器」和「保護工具」,對那些連這都搞不清楚的考生來說,可能是個難題。幸好你沒掉進那個低級錯誤的陷阱,證明你的法條邏輯理解,至少比那些把警棍當安撫棒的要紮實一點。繼續保持,別得意忘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