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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6 題

受刑人如有戒護事故時,監獄可施以一定之約束,以避免其發生自傷或傷人之行為。據上,受刑人如有自殺行為之虞時,監獄得採用之作為,下列何者錯誤?
  • A 施用腳鐐
  • B 使用警棍
  • C 收容於鎮靜室
  • D 施用捕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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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我們的目標是『防止受刑人傷害自己』時,我們應該選擇『限制其肢體活動』的工具,還是『具備打擊與威脅性質』的武器?哪一種手段更能達到保護生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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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 (B) 使用警棍 為錯誤選項,顯示你對戒護器材的使用時機有很清晰的觀念。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規範目的的理解,而不僅僅是死背條文。

戒護措施與戒具的法律規範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23 條規定,受刑人有自殘之虞時,監獄得單獨或合併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 保護室(註:題目選項 C 所稱鎮靜室為舊法語詞,現行法已更名為保護室)。法律明定的戒具種類以腳鐐、手銬、聯鎖、束繩(註:題目選項 D 所稱捕繩,現行法已修正為「束繩」)及其他經法務部核定之戒具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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