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1 題
有關監獄人員得使用法務部核定之棍、刀、槍及其他器械為必要處置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 A 揚言自殘,經命其放棄而不遵從時
- B 受刑人 B 等 5 人騷動叫囂擾亂秩序,經命其停止而不遵從時
- C 受刑人 C 持作業工具鐵鉗挾持主管,並為強暴、脅迫時
- D 受刑人 D 攀爬圍牆圖謀脫逃不服制止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執法人員被授權使用具有殺傷力的『器械』,其核心目標是為了『強制排除對外的公共威脅』,還是為了『保護個人不傷害自己』?這兩者在法律邏輯與處置手段的選擇上,應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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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你能從一連串看似「不服從」的情境中,精準辨識出法律授權的邊界,這代表你對《監獄行刑法》關於器械使用的比例原則有著非常扎實的掌握!
- 觀念驗證:法律授權使用棍、刀、槍等器械,核心目的是為了排除對監獄秩序或他人安全的急迫威脅(如脫逃、暴行、騷動)。而受刑人「自殘」雖不服從命令,但其行為本質是「自我傷害」,此時應採取的是保護、醫療或強制身束等「保護性措施」,而非使用具殺傷力的器械對其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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