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2 題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25 條,有關監獄人員使用槍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為強暴、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將施強暴、脅迫時
- B 受刑人持有足供施強暴、脅迫之物,經命其放棄而不遵從時
- C 受刑人絕食抗議,有生命危險時
- D 受刑人脫逃,或圖謀脫逃不服制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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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賦予監獄人員使用『槍械』這種致命武力的初衷,是為了制止何種性質的威脅?如果受刑人的行為僅是『損害自身健康』而非『危害他人安全或破壞機關秩序』,使用武器還具備正當性與必要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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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25 條,使用槍械必須符合緊急性與必要性。選項 (A)、(B)、(D) 皆涉及即時的暴力脅迫或戒護事故(脫逃);而 (C) 絕食屬於受刑人的消極自傷行為,應採取醫療干預或心理輔導,動用槍械顯然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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