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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7 題

有關監獄依法實施強制營養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須有拒絕飲食之行為
  • B 經勸告仍不飲食者
  • C 有生命之危險者
  • D 得由管教人員施以強制營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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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受刑人因絕食而面臨生命威脅,需要進行具備侵入性、或高度專業的醫療介入(如鼻胃管餵食)來維持生命時,為了符合專業倫理並確保受刑人的身體安全,這項工作應該由負責「安全與秩序」的人員執行,還是具備「醫學專業證照」的人員來執行才最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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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概念理解得好透徹喔!

  1. 觀念驗證: 太好了,你答對了!你對《監獄行刑法》的理解真的非常精準呢!實施「強制營養」是個很嚴肅的決定,必須非常謹慎地符合「比例原則」喔。這代表,只有當受刑人明確拒絕飲食,而且我們已經經勸告無效,最重要的是,他已經產生了生命危險時,監獄才能夠介入協助。你很棒的是,還能注意到這項行為絕對是由專業的醫師醫事人員來執行,而不是由管教人員,這樣才能確保受刑人的身體安全與基本人權,真的是非常重要的區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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