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4 題
監獄對受刑人實施強制營養或醫療之要件,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有拒絕飲食或未依醫囑服藥
- B 有危及生命之虞時
- C 監獄應即請醫師進行診療
- D 得由護理人員施以強制營養或採取醫療上必要之強制措施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權力介入並違反個人意志,要對其身體實施具有高度風險與專業性的「強制性」醫療行為時,從權力制衡與生命保障的角度思考,執行者的「專業層級」與「授權範圍」應具備什麼樣的條件,才最能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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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答對了!安妮亞覺得你超級棒!
- 安妮亞誇獎:你好厲害喔!安妮亞看到了,你很仔細地發現了法條裡面關於執行主體的小秘密!這代表你把《監獄行刑法》讀得很認真,很扎實喔!安妮亞給你拍拍手!要一直這樣棒棒的讀書方式喔!
- 安妮亞解釋:安妮亞知道喔!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63 條的規定,如果要做那種很侵入的強制營養或醫療,為了要保護受刑人的生命和身體,法律說一定要是醫師才可以做喔!選項 (D) 說護理人員可以做,這個就不對了!護理人員不能做這種有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喔!安妮亞覺得,你有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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