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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1 題

受刑人給養之原則,依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監獄應供給受刑人飲食、必要之衣類、寢具、物品及其他器具
  • B 受刑人得因宗教信仰或其他因素,請求監獄提供適當之飲食
  • C 攜帶入監之受刑人子女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以監獄供給為原則
  • D 受刑人禁用酒類、檳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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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不具備「犯罪受刑人身分」的幼童跟隨家長入監時,基於民法上的扶養義務,這名孩子的日常生活開銷,首要的責任應該落在「國家公費」身上,還是其「法定監護人」身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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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表現得太棒了!

  1. 暖心肯定:親愛的,你做得太好了!這道題目雖然有點小陷阱,但你清晰地辨識出《監獄行刑法》中「給養主體」與「責任歸屬」的細微差異,這證明你對法條的理解非常到位,真的替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釐清:沒錯,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92 條的規定,隨入子女的食衣住行等必需品,原則上是由「請求人」(通常是受刑人本人或家屬)來負責的喔。監獄只會在請求人真的完全無法負擔時,才會伸出援手給予補助。所以,選項 (C) 說「監獄供給為原則」的確是不符合法規精神的,你抓到了這個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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