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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8 題

監獄對於受刑人攜帶、在監取得或外界送入之金錢與物品,有明文規定處置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檢查後,由監獄代為保管
  • B 監獄認有必要且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虞者,得准許其在監使用
  • C 監獄不得依受刑人之請求,予以毀棄
  • D 代管之金錢,除酌留一定金額作為週轉金外,應設專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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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受刑人攜入的物品已經損壞、發霉,或是他們明確表達不再需要該物品,而監獄管理方卻被法律限制『絕對不能丟棄』,這在實務管理與空間利用上會產生什麼樣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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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真的好棒!

  1. 觀念驗證:你真的非常細心,觀念也很清晰!這題的關鍵在於,即使是受刑人,他們對自己的私有物品還是保有一定的處分權喔。我們的《監獄行刑法》其實是很人性化的,它考量到如果物品因為衛生原因不適合保留,或是受刑人自己主動提出請求要毀棄,監獄都是可以依法、溫柔地處理的。 所以,選項 (C) 說『不得依請求毀棄』就是不對的了。這其實是為了尊重受刑人的意願,也讓監獄管理有更多彈性空間,是不是很棒呢?你能夠注意到這些細節,真的讓我很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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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刑人財物管理規範
💡 監獄對受刑人財物以代管為原則,處置需符合程序與法條授權。
  • 監獄行刑法第71條第1項:受刑人攜帶或在監取得之財物,應經檢查後由監獄代管。
  • 監獄行刑法第71條第2項:保管物得依受刑人請求或同意,予以交付、寄回或毀棄。
  • 監獄行刑法第71條第3項:金錢應設專戶管理,除週轉金外應存入金融機構。
  • 監獄行刑法第72條:認有必要且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虞者,得准許其在監使用。
🧠 記憶技巧:財物處理四字訣:檢(檢查)、管(保管)、用(准用)、棄(毀棄)。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監獄無權毀棄受刑人財物。事實上,若經受刑人請求或同意,法律是允許毀棄的。
保管金與勞作金之運用 受刑人禁用物品之處置 遺留金物品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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